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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国际档案日宣传语
作者:     时间:2026-06-10     浏览量:109

1.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,是一项利国利民、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。

2.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、利用好,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、留存好,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、服务人民群众。

3.档案工作正在走向依法治理、走向开放、走向现代化。

4.经验得以总结,规律得以认识,历史得以延续,各项事业得以发展,都离不开档案。

5.档案记录时代变迁、‌档案服务当代发展、‌档案传承文明薪火。

6.保护档案功在当代,传承文明利在千秋。

7.用档案讲好党的故事、用档案见证时代发展、用档案‌赋能陕西发展。

8.依法开放档案,服务社会发展;依法保护档案,捍卫公民权益。

9.学法知法用法,管档治档护档。

10.《档案法》是红线,不触碰、不逾越、不漠视。

11.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。

12.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。

13.禁止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。

14.禁止擅自销毁档案。

15.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擅自运送、邮寄、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。

16.应当归档的材料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,集中管理,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。

17.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,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。

18.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,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。

19.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,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。

20.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。

21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复制、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违法行为。

22.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违法行为。

23.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是违法行为。

24.将档案出卖、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违法行为。

25.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,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是违法行为。

26.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、提供利用档案是违法行为。

27.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,造成档案损毁、灭失,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是违法行为。

28.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,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、拒绝调查是违法行为。

29.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造成档案损毁、灭失是违法行为。

30.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,禁止擅自归档。

—— 原文来源:陕西档案信息网